一、纪检监察机构举报受理范围:
1. 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2. 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3.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。
4.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,提出的申诉;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、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出的申诉。
5.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二、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
1.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。
2. 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合同纠纷、涉法涉诉、征地拆迁、历史遗留、劳动人事、薪酬待遇、工程建设招投标、环境污染、生产安全等其他机构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。
3.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三、有关要求
1. 根据“分级负责”原则,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,选择相应的举报渠道进行举报。
2. 纪检监察机构提倡实名举报(请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。
3. 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相关法律规定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六十四条: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,依法给予处理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: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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